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5********1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1民初13305号 |
案号 |
(2021)津0111执3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晓敏、第三人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李俊志井砖款205600元。二、驳回原告李俊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4元,全部由被告李晓敏、第三人白华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