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6********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382民初2381号 |
案号 |
(2021)黑0382执恢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全香兰、洪文给付原告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 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80 000元,按月利率8.4‰,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按月利率12.6‰,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本金60 000元,按月利率8.4‰,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按月利率12.6‰,从2017年3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9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全香兰、洪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