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26********0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382民初2381号
案号
(2021)黑0382执恢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密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全香兰、洪文给付原告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 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80 000元,按月利率8.4‰,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按月利率12.6‰,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本金60 000元,按月利率8.4‰,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按月利率12.6‰,从2017年3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9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全香兰、洪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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