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22********6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781民初758号
案号
(2021)粤1781执1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与被告肖光标、伍梅于2018年10月19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499926q218107373502);二、被告肖光标、伍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4323.55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20年1月7日止为7221.9元,从2020年1月8日后的利息(含罚息)按双方在《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三、被告张德卫对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被告肖光标、伍梅、张德卫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17
发布时间
2021-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