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2********6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81民初758号 |
案号 |
(2021)粤1781执1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与被告肖光标、伍梅于2018年10月19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499926q218107373502);二、被告肖光标、伍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4323.55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20年1月7日止为7221.9元,从2020年1月8日后的利息(含罚息)按双方在《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三、被告张德卫对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被告肖光标、伍梅、张德卫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