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922********4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81民初1252号 |
案号 |
(2021)冀0481执10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邓国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赵英龙借款4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8日起至债务偿还完毕时止,以45000元为本金,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息)。二、邓国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赵英龙诉讼保全申请费和担保费损失合计1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邓国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