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922********4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81民初1252号
案号
(2021)冀0481执10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邓国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赵英龙借款4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8日起至债务偿还完毕时止,以45000元为本金,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息)。二、邓国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赵英龙诉讼保全申请费和担保费损失合计1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邓国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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