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静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821********3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23民初452号 |
案号 |
(2021)赣0823执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静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胡志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1年8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志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胡静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