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振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84********5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223民初668号 |
案号 |
(2021)粤1223执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振健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112458.22元给原告袁成洋,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袁成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962.3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刘振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