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向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28********0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31民初755号
案号
(2021)冀0631执2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望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保定海龙纺织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支付利息287,555.13元(利息截止到2017年4月6日),合计1,787,555.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李向辉、王艳梅、张秋景、张松、李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4元,由被告保定海龙纺织品有限公司李向辉、王艳梅、张秋景、张松、李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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