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栾海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19********2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3民初8043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恢13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栾海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二、被告栾海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717 923.95元;三、被告栾海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利息(截止至2016年5月25日的利息24767.04元,自2016年5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执行利率5.635%上浮30%计算);四、被告栾海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20 853元;五、如被告不能偿付原告的上述款项,以被告栾海斌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柏小区216栋a座16层2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 43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栾海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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