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6********4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8601民初732号
案号
(2021)津8601执4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长祥、常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代偿款的贷款本金208337元、利息利息1313.38元,罚息47518.8元,共计257169.18元;二、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5元,由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772元(已交纳),由被告丁长祥、常虹负担498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丁长祥、常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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