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2********1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8民初931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28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文律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租金、管理费337110.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7110.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8710元,减半收取4370元,由原告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负担916元,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文律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军负担3454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