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岩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2********07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83民初3745号
案号
(2021)冀0183执7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依法解除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翠珍、崔岩丰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二、被告王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9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11.85%计算(已付息0元)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崔岩丰对上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王翠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王翠珍、崔岩丰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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