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国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03********3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 黑0103民初1321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85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保险费3681.05元;二、被告董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保险赔偿金32584.56元;三、被告董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违约金(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支付的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由被告董国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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