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佳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102********18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8民初2489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17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颐来达模具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903046.32元及相应利息,于20193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3046.32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116517.5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11737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118195元;于2020年1月30日前归还原告119047.5元;2020年2月28日前归还原告119845元;2020年3月30日前归还原告131670元;2020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132600元;2020年5月30日前归还原告133500元;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134430元;2020年7月30日前归还原告135330元;2020年8月30日前归还原告124905元;2020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125757.5元;2020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126582.5元;2020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127435元;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128260元;2021年1月30日前归还原告117375元;2021年2月28日前归还原告118100元。二、被告苏州颐来达模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9993元。三、案件受理费24027元,减半收取120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314元,由被告苏州颐来达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如被告苏州颐来达模具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苏州颐来达模具有限公司应按照以代偿本金1903046.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向原告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就被告苏州颐来达模具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的所有已到期及未到期的代偿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本金1903046.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被告陈静华、邵佳霞、王盼盼对被告苏州颐来达模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七、本调解协议自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拒收民事调解书的,不影响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