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3********5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3172号 |
案号 |
(2019)津0116执1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贸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各方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5月10日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79620元、留购价款100元、部分违约金1500元,扣除保证金30000元后,被告天津市金高源塑料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应付151220元,于2019年5月13日给付原告76500元、于2019年6月25日给付原告25000元、于2019年7月25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于2019年8月25日给付原告20000元,于2019年9月25日给付原告9720元;二、如被告天津市金高源塑料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任何一期的给付义务,原告可就全部未履行部分的给付义务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原告还有权就截止2019年5月10日的其余违约金3088元以及以尚未履行的前述给付义务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张珊珠、被告李杰、被告王丽对上述被告天津市金高源塑料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本案受理费1692元,系减半收取,由四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四被告于2019年5月13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五、各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时间 |
2019-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津0116执1343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5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6000 |
限制消费人员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 |
李杰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2019)津0116执1343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