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跃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6********0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522民初523号 |
案号 |
(2021)黑0522执恢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谷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4000.00元,利息505316.25元(利息计算截至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8日之后的利息继续以624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1.53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二、被告黄跃军、刘淑莉对被告谷红梅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3.84元,减半收取7481.92元,由被告谷红梅、黄跃军、刘淑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