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03********2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03民初2418号
案号
(2021)湘1003执12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段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许航宾欠款19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该资金占用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航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7.50元,减半收取143.75元(原告许航宾已预交143.75元),由被告段海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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