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3********2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03民初2418号 |
案号 |
(2021)湘1003执1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段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许航宾欠款19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该资金占用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航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7.50元,减半收取143.75元(原告许航宾已预交143.75元),由被告段海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