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4********5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124民初662号
案号
(2021)赣1124执5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铅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星拖欠原告林红卫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元月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为止)支付时间: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20,000元本金及利息,2020年5月30日前付3000元本金及利息,余款30,000元本金及利息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607元,减半收取为1,803.5元,由被告洪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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