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伏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11********2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11民初4533号 |
案号 |
(2021)湘0111执6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聂建秋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 208元,由被告王伏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