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9********3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9民初1295号 |
案号 |
(2021)赣0829执8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津平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为两部分:一、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4月15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6月3日;二、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6月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津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由被告梁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