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9********3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829民初1295号
案号
(2021)赣0829执8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津平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为两部分:一、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4月15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6月3日;二、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6月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津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由被告梁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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