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5********2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5民初1142号 |
案号 |
(2021)赣0735执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小英与被告刘上海离婚;二、婚生小孩刘丹、刘冰、刘志豪由被告刘上海负责抚养,原告李小英应按每个小孩每个月450元的标准向被告刘上海支付小孩抚养费,抚养费支付至小孩年满18周岁时止;原告李小英对小孩享有探视权,被告刘上海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