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03********0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203民初1492号
案号
(2021)粤1203执1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班志成、刘献芬与被告范金华分别于2020年7月26日、2020年10月2日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装修合同补充协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被告范金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班志成、刘献芬返还工程款21200元,并支付违约金 7176元;三、被告范金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清理遗留在肇庆市鼎湖区民乐大道南22号山水居a5栋703房的29包华润水泥、25包桥牌水泥;四、驳回原告班志成、刘献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7元,被告负担1161元。原告多交的费用116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应负担的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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