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柴凤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3********27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23民初498号 |
案号 |
(2021)黑0123执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柴凤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艳红欠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1.3%计算,自2016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柴凤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艳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