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1********5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5刑初402号 |
案号 |
(2021)津0115执3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高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8日,即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二、被告人高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标臣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949.56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标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