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2********1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3729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3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16604468】。一、被告黄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信用卡贷款本金30485. 74元、利息3424. 88元、分期手续费974. 40元,合共34885. 02元(利息自 2019年1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日 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0. 31元,减半收取435. 16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负担78. 33元;被告黄辉负担356. 8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