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8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5民初407号 |
案号 |
(2019)苏0505执2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美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周美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0740元。三、被告俞大红、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俞鼎对被告周美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周美芳进行追偿。(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444065。)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18元,减半收取6209元,保全费4914元,合计11123元,由被告周美芳、俞大红、苏州皇家鼎鼎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俞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27 |
发布时间 |
2019-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美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078250392B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68号新尚商业广场B座3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