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强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1********2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302民初931号 |
案号 |
(2021)宁0302执17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伏明、王洪英向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0000元及利息37551.14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7日);2019年9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0075%的标准,以4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王伏明、王洪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涛、刘莲、王伏兴、强燕、张礼、景风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涛、刘莲、王伏兴、强燕、张礼、景风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部分向被告王伏明、王洪英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