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03********03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24民初467号 |
案号 |
(2021)赣0824执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聂荣元、张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周根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5.0567万元(该笔利息算至2020年12月25日,此后利息按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0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聂桂元、邹金华、邓志华、车红平、胡燕燕、蒋宏良、廖玉芽、陈华云、王斌、刘慧青、吉安市迪威乐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聂桂元、邹金华、邓志华、车红平、胡燕燕、蒋宏良、廖玉芽、陈华云、王斌、刘慧青、吉安市迪威乐酒店有限公司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聂荣元、张琪行使追偿权;三、驳回原告周根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2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536元,合计22856元(原告周根平均已预交),由被告聂荣元、张琪、聂桂元、邹金华、邓志华、车红平、胡燕燕、蒋宏良、廖玉芽、陈华云、王斌、刘慧青、吉安市迪威乐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