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建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6********2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03民初10692号
案号
(2021)粤0703执71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260713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建彬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85061.94元及违约金(以85061.94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按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0,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温建彬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费5512.98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2212.16元,减半收取1106.08元,由被告温建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时间
2021-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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