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81********3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102民初472号
案号
(2021)鲁1102执25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英、王立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剩余借款本金 259 089.2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如被告刘英、王立常逾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金钱支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按照抵押登记顺序,有权就坐落于日照市海曲东路北“水晶花园”029幢3单元3-202室房屋【鲁(2016)日照市不动产证明第006188号】,与被告刘英、王立常进行协商折价或对上述抵押项下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 573元,保全费2 02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时间
2021-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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