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2********1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7450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38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540737.84元;二、被告戴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利息(截至2020年4月27日利息56928.01元,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欠本息数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再上浮30%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三、被告戴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31977元;四、如被告戴红梅不能按期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所列债务,以拍卖、变卖被告戴红梅、樊勇共同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89号金桂园小区c栋(金桂大厦)1单元11-12层5号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33元,由被告戴红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