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凯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6********1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29263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4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段凯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江赔偿金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案件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