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22********0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781民初3374号
案号
(2021)粤1781执6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严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按年利率4.25%的四倍计算;以18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0.2%计算)给原告江明乐; 二、驳回原告江明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594元,减半收取计2297元,由原告江明乐负担206元,被告严锋负担209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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