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2********0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81民初3374号 |
案号 |
(2021)粤1781执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按年利率4.25%的四倍计算;以18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0.2%计算)给原告江明乐; 二、驳回原告江明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594元,减半收取计2297元,由原告江明乐负担206元,被告严锋负担209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