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9********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刑初1531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3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陈德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5日至2024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韩大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5日至2024年1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9三、被告人何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崔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2年6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闵璐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2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六、责令被告人陈德亮、韩大祥、何玲、闵璐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五万零四百四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崔超退出前述违法所得中的人民币二十三万四千二百七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10(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