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76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1民初2180号 |
案号 |
(2021)赣0731执10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林寿生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林寿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由被告曾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