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23********4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3826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5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杰签订的编号为2018pazl100126198-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2日解除;二、被告林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车架号lsvfv6182e2285604),同时确认该车为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林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林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林杰的全部未付租金46339.63元及违约金(以第18期未付租金2316.06元、第19-22期每期租金2317.03元为基数,自每期租金支付日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租金支付日分别为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间的每月15日)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本判决第四项确定);四、涉案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杰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林杰所有;五、被告林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六、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9元,由被告林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3-20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