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俊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81********40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81民初1043号 |
案号 |
(2021)粤5281执1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谢春伟、蓝俊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付还原告林良钦借款335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均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以本金5000元计;2019年4月15日起至同年4月23日止以本金35000元计;2019年4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33500元计)。如果被告谢春伟、蓝俊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谢春伟、蓝俊娜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退回。受理费由两被告在还款时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