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蓝俊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81********40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281民初1043号
案号
(2021)粤5281执12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谢春伟、蓝俊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付还原告林良钦借款335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均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以本金5000元计;2019年4月15日起至同年4月23日止以本金35000元计;2019年4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33500元计)。如果被告谢春伟、蓝俊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谢春伟、蓝俊娜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退回。受理费由两被告在还款时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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