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13********44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民初510号
案号
(2017)津01执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奕海亚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借款本金36300000元、2016年9月29日前的利息1742743.6元、罚息1900330.7元、复利146985.26元及自2016年9月30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天津瑞基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宁、李立刚、付志芹、李金焕、赵鸣、于健对上述第一款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李金焕以其设定抵押的房产对上述第一款给付事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242250元,由天津奕海亚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天津瑞基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宁、李立刚、付志芹、李金焕、赵鸣、于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李金焕以其上述抵押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六、执行费107732元,由各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7-03-06
发布时间
2017-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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