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04********2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23民初1538号 |
案号 |
(2021)冀0623执9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涛借款10万元;二、被告张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借款10万元为本金,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冯涛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冯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被告张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