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04********20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23民初1538号
案号
(2021)冀0623执9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涛借款10万元;二、被告张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借款10万元为本金,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冯涛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冯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被告张建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1-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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