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艳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81********16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81民初1476号
案号
(2021)冀0481执恢3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申艳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臭、潘祥太、潘延春劳务工资款共计35230元,其中潘臭20930元,潘祥太7150元,潘延春7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计340.5元,由被告申艳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1-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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