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永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2********1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522民初154号 |
案号 |
(2021)黑0522执恢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永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友谊县万鑫装潢材料店装潢材料款人民币14 192.00元。同时以人民币14 192.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0元,减半收取77.40元,由被告黄永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