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0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28民初1310号 |
案号 |
(2021)冀1028执9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10926.71元及透支利息1436.24元、费用1682.9元(截止到2021年5月14日),以上共计14045.85元,并支付透支利息(以剩余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规定的标准,自2021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丁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