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关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2********11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0民初6059号
案号
(2021)津0110执40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华明镇中心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关峰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193640.08元;履行办法:于2020年11月底前给付35000元;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每月月底前给付15864元;于2021年9月底前给付15864.08元。二、被告关峰于2020年12月底前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4000元;三、如被告关峰未如期足额履行本调解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有权就到期及未到期的全部债权一并申请执行,且被告应按照与原告签订的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及民生新e贷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另行向原告支付自使用信用卡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应付而未付的相关费用;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2元,由被告关峰负担(于2020年12月底前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时间
2021-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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