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1民初9号 |
案号 |
(2021)豫1102执7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双方签订的永信伯爵山三期12、15楼及局部地下车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7年9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5638749.9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020年1月19日-2020年7月17日以22138749.98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2020年7月18日以15638749.98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款完毕之日止)三、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020年1月19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四、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15638749.9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永信伯爵山三期12、15楼及局部地下车库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开具58054033元发票,在收到15638749.98元工程款后十日内向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开具15638749.98元发票;六、驳回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00.00元,由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1736元,由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64元。保全费5000元及鉴定费621000元,由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25520元,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480元;反诉费135397元由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红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06871351031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滨河路交叉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