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程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8********1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18416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恢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鑫子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一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浩崑借款本金670000元及利息(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哈尔滨市鑫子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一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浩崑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三、被告哈尔滨市鑫子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一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浩崑担保费2700元;四、驳回原告刘浩崑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鑫子霖公司、刘一霖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