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佳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0********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21刑初251号 |
案号 |
(2021)冀0121执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佳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田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追缴被告人田佳超违法所得五万元、田玮违法所得三千元、李静违法所得三千元,上缴国库。六、随案移送的由井陉县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李静的iphonex手机一部、田玮的黑色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