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65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刑初82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3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姜文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6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二、被告人戴成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45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三、被告人杨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四、被告人薛双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五、被告人丁国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六、被告人黄晓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七、被告人钱二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9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46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八、被告人周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九、被告人陶俊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先行羁押的二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十、被告人陈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十一、被告人王金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十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戴成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二千零二十元可作抵罚金)。十三、继续向各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47库(追缴明细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