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6********7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6民初3901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7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鸿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海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556元,并支付就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556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海、蔡清祥、蔡家寿、陈小杰对上述被告苏州鸿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张贞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海、蔡清祥、蔡家寿、陈小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鸿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苏州市吴中区12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25019975910000044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52元,由原告姜海负担632元,被告苏州鸿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海、蔡清祥、蔡家寿、陈小杰负担27020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