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连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34********35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83民初4782号
案号
(2021)冀0983执3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骅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盛鑫商贸公司与被告磊刚建设公司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方提供相应货物后由被告的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收货后双方才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本案收款收据涉及的49695.44元钢材款因底部“冯德”字迹非冯德本人所签,只有被告郑连斌在时隔一年多之后的2019年12月3日签字确认,且在被告冯德与磊刚建设公司均予否认的前提下,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郑连斌系被告磊刚建设公司的员工或其具有代表被告磊刚建设公司收受相关建设材料的权利,因此原告盛鑫商贸公司请求被告冯德、磊刚建设公司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无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形下,被告郑连斌应对自己的签字行为承担民事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给付原告货款49695.44元的义务。被告郑连斌履行付款义务后,如有证据证实其与磊刚建设公司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可另案主张权利。关于原告的利息请求,虽收据右上角记载日期为2018年5月29日,郑连斌补签字日期为2019年12月3日,但并未记载应当何时结算上述货款,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曾何时向被告催要货款等,故关于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连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且庭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原告诉状中载明的郑连斌电话17333787860,该号码处于关机状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连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骅市盛鑫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9695.4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2元,由被告郑连斌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案件受理费直接汇入法院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0801122930016382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 淑 月二0二0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许 延 敏书 记 员 刘 艳 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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