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40********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5民初6782号 |
案号 |
(2021)津0105执2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洋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祥国损失921015.16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孟祥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78元,由原告孟祥国负担1073元、被告安洋负担65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