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3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0771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22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赵玉近与被告齐鹏就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琪花园花鸟鱼虫市场32号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齐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琪花园花鸟鱼虫市场32号房屋,将房屋返还原告赵玉近。三、被告齐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玉近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21100元(已抵扣押金)。四、被告齐鹏已向原告赵玉近支付的押金2000元不予退还(已抵扣房屋租赁费)。五、驳回原告赵玉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由齐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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